员工被派驻海外项目,夜间在宿舍猝死,家属申请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疾病导致”为由拒赔。这类纠纷在保险理赔实务中并不鲜见,但近期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结的···
员工被派驻海外项目,夜间在宿舍猝死,家属申请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疾病导致”为由拒赔。这类纠纷在保险理赔实务中并不鲜见,但近期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结的一起案件,却将“死亡赔偿”的争议焦点从传统的死因鉴定拉回到了一个更根本的合同解释问题:当被保险人死于境外、遗体未进行尸检即被当地安葬,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案件由北京某知名保险诉讼团队代理。被保险人李某系国内一家工程公司派驻东南亚某国的项目管理人员。2023年某日清晨,同事发现李某在项目宿舍内失去意识,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当地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死因为“疑似心源性猝死”,但未进行尸体解剖。家属依据公司为员工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80万元。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事件。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保险公司。裁判逻辑是: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死亡系“外来原因”造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一裁判思路在同类案件中颇具代表性——很多法院将“外来性”的证明责任完全分配给被保险人一方,而在遗体已在境外处理、尸检客观不能的情况下,家属几乎无法完成证明。
案件进入再审后出现转机。代理律师将抗辩重心从“死因到底是什么”转向“证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其核心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的体系解释:被保险人一方仅需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认为不构成保险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换句话讲,保险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并非“谁主张谁举证”的简单套用,而是在保险人以“除外原因”抗辩时,将实质证明责任转移至保险人。
再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裁定认为:家属已提交当地死亡证明、单位派遣证明、同事证言等初步证据,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死亡系疾病所致,属于保险法上的“免责事由”,应当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在遗体已无法尸检、保险公司亦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排除外来原因的情况下,其拒赔主张不能成立。最终,再审改判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80万元。
这份裁定的价值,不仅在于个案结果的逆转,更在于它厘清了一个长期被混淆的问题:意外险中的“外来性”要件,究竟是被保险人的索赔门槛,还是保险人的免责抗辩事由?从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范结构看,答案应当是后者。保险人若以“非外来”为由拒赔,就必须积极证明死亡系内在疾病所致,而不能仅凭“家属没证明是外来”就免责。
对保险理赔实务而言,这起案件释放了三个清晰信号。第一,境外死亡案件的证据门槛不应被无限拔高。要求家属在遗体已按当地风俗安葬后完成尸检举证,既不现实也不公平,法院应当结合派遣务工的特殊场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第二,保险公司拒赔通知的说理义务正在被强化。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出具一纸“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通知,未附任何医学或事实依据,这种粗放式拒赔在诉讼中的风险正在上升。第三,企业为外派员工投保时,应特别注意意外险条款中“猝死”是否被明确排除。目前市面上多数意外险将猝死列为免责,但若投保的是“团体意外+猝死附加险”的组合,理赔逻辑将完全不同。
死亡赔偿从来不只是数字的博弈。当一个人倒在异国的宿舍里,法律要回答的不仅是“怎么死的”,更是“谁来证明怎么死的”。这起再审案给出的答案,或许能让更多在跨境劳务中失去亲人的家庭,少一道举证的高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