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今天,著作权人跨省维护自身名誉权的案件正呈现出新的司法图景。这类案件往往交织着著作权侵权与名誉权损害的双重法律关系,而“省外”这一地理要···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今天,著作权人跨省维护自身名誉权的案件正呈现出新的司法图景。这类案件往往交织着著作权侵权与名誉权损害的双重法律关系,而“省外”这一地理要素,又为诉讼管辖、证据固定、损害赔偿计算等环节增添了复杂的实务变量。
一、一起典型案件的启示
2024年,华东某知名文化传媒公司(下称“A公司”)发现,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系列美术作品,被华南某科技公司(下称“B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用于自身产品的商业宣传。更令A公司棘手的是,B公司在宣传文案中声称A公司“剽窃创意”“恶意抢注”,相关言论在其官方公众号、微博及多家平台同步发布,迅速引发行业关注。
A公司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在B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及名誉权纠纷诉讼。案件的核心争议点集中在两方面:其一,B公司使用涉案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其二,B公司发布的“剽窃”“抢注”等言论,在著作权权属尚存争议的背景下,是否构成对A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要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关于名誉权部分,法院指出,B公司在没有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使用“剽窃”等贬损性词汇,且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广泛传播,客观上导致A公司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降低,已超出正当维权的边界,构成名誉权侵害。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80余万元。
二、跨省维权的法律难点
这起案件折射出著作权省外名誉侵权纠纷的几大实务痛点。
先说是管辖权的博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名誉权侵权案件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跨省场景下,原告往往面临“主场劣势”——异地诉讼带来的时间成本、差旅成本以及对我司法环境的不熟悉,都可能影响维权效果。本案中,A公司选择在B公司所在地起诉,正是基于判决可执行性的现实考量。
其次呢是著作权与名誉权的竞合处理。当侵权方以“维权”为名发布贬损性言论时,如何区分正当维权与名誉侵权,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本案确立的裁判思路是:即便著作权权属存在争议,在有权机关作出最终认定前,一方公开使用“剽窃”等定性词汇,仍需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这一认定对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再次是损害赔偿的计算。跨省案件中,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往往难以精确举证。本案法院综合考量了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传播范围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采用了法定赔偿与酌定赔偿相结合的方式,体现了司法实践对知识产权强保护的趋势。
三、对企业和法律从业者的实务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在跨省经营和宣传中应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使用他人作品前务必取得合法授权,对竞争对手的评价应基于客观事实,避免使用情绪化、贬损性语言。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损,应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跨省维权策略。
对于律师同行,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精准把握著作权侵权与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差异,合理选择诉讼请求和管辖法院。在证据组织上,既要证明著作权权属及侵权事实,也要充分举证名誉受损的具体表现,如商业机会丧失、客户流失等客观后果。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互联网传播的无界化,跨省知识产权与名誉权纠纷将持续增多。司法机关通过典型案例的裁判,正在逐步统一裁判尺度,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明确的行为预期。这既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也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坚实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