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一起上海高院再审改判的肖像权纠纷案为切入点,分析繁华地段商业拍摄中肖像权侵权的认定边界。文章指出,公共场所的容忍义务不覆盖商业利用,肖像可识别性与商业利用···
商业街区的霓虹灯下,人流如织。对于品牌方而言,这里是天然的流量池;对于路人而言,自己却可能在不知情中成为广告画面里的“背景板”。近三年来,围绕“繁华地段街拍是否侵犯肖像权”的争议,从社交媒体吵到了法庭,赔偿数额从几千元飙升到数十万元。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再审案件,恰好撕开了这一问题的核心:当商业拍摄与个人肖像权在闹市街头迎面相撞,法律究竟划下了怎样一条红线?
案件的主角是一位小有名气的穿搭博主林某。2024年春天,她在上海南京东路步行街拍摄了一组春日穿搭视频,画面中她身着某独立设计师品牌的新款风衣,身后的巨幅LED屏幕上正滚动播放某国产手机品牌的广告。视频发布后迅速获得百万播放量,林某也因此呢获得了品牌方支付的推广费。但是三个月后,她收到了法院传票——某科技公司以“肖像权侵权”为由将她告上法庭。原来,那段视频的背景中,巨幅屏幕下方有一位身着该公司工服的员工周某,正低头看手机,面部清晰可辨。科技公司认为,林某的商业推广视频未经许可使用了周某的肖像,且视频的“高端商圈”定位与周某的普通劳动者形象形成反差,导致周某被同事调侃,精神受到损害,要求林某及发布平台连带赔偿20万元。
一审法院驳回了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请。理由看似简单:周某身处公共空间,对可能被摄入镜头应有一定容忍义务;且视频主角是林某,周某仅作为背景元素出现,不具有识别性和商业利用价值。但科技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林某赔偿8000元。转折点在于,二审法院调取了视频后台数据,发现该视频的推广文案中明确标注了“拍摄地:南京东路XX号”,而该地址正是科技公司所在办公楼。法院认为,林某将“偶发性街拍”用于定向商业推广,使不特定公众能够将视频背景与科技公司及其员工产生关联,已超出合理使用范畴。
案件最终申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阶段,代理律师团队没有纠缠于“公共场所无隐私”的传统抗辩,而是将火力集中于“肖像的可识别性”与“商业利用的实质性”两个要件。律师团队提交了视频的逐帧分析报告,证明周某的面部在画面中仅占0.3%像素,且被前方行人遮挡近半;同时调取了林某与品牌方的合同,证明推广费结算标准是“视频播放量及互动率”,与背景人物无关。2025年底,上海高院再审改判,撤销二审判决,驳回科技公司全部诉请。裁定书中的一段论述被法律圈广泛转发:“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不应扩张至公共空间中偶然、附带且不可识别的影像。若仅因画面中出现路人即认定侵权,将使正常的城市影像记录与商业表达寸步难行。”

这起案件之所以成为标杆,在于它厘清了三个长期模糊的实务问题。其一,公共场所的“容忍义务”并非无边界的。公民在繁华地段活动,确实需要接受被拍摄的可能性,但这种容忍仅限于非商业性、非针对性使用。一旦拍摄者将含有他人肖像的影像用于广告、推广等直接营利场景,容忍义务便转化为注意义务。其二,肖像的“可识别性”是侵权判定的第一道门槛。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倾向于要求原告举证证明“一般公众能够通过该影像认出特定自然人”。在人群密集的商圈,背景中一闪而过的面孔往往难以满足这一标准。其三,商业利用的“实质性”需要结合拍摄目的、发布渠道、文案指向综合判断。林某案中,再审法院之所以推翻二审认定,关键在于推广文案的地址标注是否足以建立“特定指向”——最终认定该标注仅用于说明拍摄地点,不足以让公众将背景人物与科技公司强行关联。
对于企业法务和创作者而言,这起案件释放的信号清晰而务实。品牌方在繁华地段组织商业拍摄时,不能再依赖“公共场所”这一万能挡箭牌。合规路径至少有三条:一是在拍摄前对可预见的背景人物进行清场或技术规避,用虚化、遮挡等方式消除可识别性;二是在后期剪辑中严格筛查,确保任何非授权肖像不被用于特写、对比或暗示性关联;三是在发布环节审慎拟定文案,避免出现指向特定个人或群体的地址、身份描述。对于律所同行,此案也提示了代理肖像权纠纷的新思路——与其在“是否侵权”的泥潭中缠斗,不如尽早将战场引向“可识别性”与“商业利用实质性”的构成要件,用数据和画面证据说话。
肖像权从来不是绝对的、排他的权利,而是一种需要在社会交往中动态平衡的利益。繁华地段的商业拍摄,本质上是表达自由、商业效率与人格尊严三者的微妙博弈。法律既不能放任商家将路人变成免费的道具,也不应让每一个手持相机的创作者战战兢兢。林某案的再审判决,像一把精细的手术刀,切开了“公共场所”这个笼统概念下的复杂肌理。它提醒我们:在一个人人皆可拍摄、人人皆可被拍的时代,尊重肖像权的核心不在于禁止拍摄,而在于禁止将他人面孔变成未经同意的商业注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