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在房地产法律圈内引发持续讨论。案件标的额逾四亿元,纠纷源头却是一栋停工七年的烂尾楼。购房者、施工方、抵押权人、新接盘的···
202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在房地产法律圈内引发持续讨论。案件标的额逾四亿元,纠纷源头却是一栋停工七年的烂尾楼。购房者、施工方、抵押权人、新接盘的投资方,四方法律主体围绕同一栋建筑,展开了长达五年的诉讼拉锯。最终,代理某购房者群体的南方一家律师事务所,以“消费者生存权优先于抵押权”的裁判规则,为百余名业主争取到了房屋交付的优先顺位。这一结果,推翻了地方高院此前的二审判决,也再次将公众视线拉回房产纠纷中一个恒久命题:当一间房屋承载的不仅是资产,而是一个家庭的安身之所时,法律应当如何排序?
烂尾七年:案子背后是几百个家庭的停摆
故事要从2017年说起。某二线城市核心地段,一家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项目全面停工。彼时,项目已售出三百余套住宅,购房者中既有耗尽积蓄的刚需家庭,也有押上婚房首付的年轻人。施工方因拖欠工程款,率先向法院申请对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进行查封。随后,银行作为土地抵押权的权利人,也加入了这场财产分配的博弈。项目最终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在重整方案中,银行主张其享有抵押权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应优先受偿,按评估价折算,足以覆盖贷款本息。而购房者群体则面临一个残酷现实:若按普通债权处理,他们的已付房款在清偿顺位中排在税款、职工工资之后,可能连三成本金都拿不回。数百个家庭的命运,悬于一份法律文书的措辞之间。
从“物权期待权”到“生存权优先”:一次代理策略的重构
代理购房者群体的这间律所,核心争议点并未停留在“谁的钱先付”这一表层。他们敏锐地捕捉到,最高法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及后续多份纪要中,虽明确了消费者购房人的优先顺位,但在破产程序中,该规则是否适用,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
该律所策略分两步。第一步,本案辩护的核心不是“债权平等”,而是“生存权高于经营权”。他们援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消费性购房者”的定义,强调购房者所购房屋为唯一住房,且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其法律地位应被认定为“物权期待权人”,而非普通债权人。对普通债权人而言,清偿是金钱上的补偿;对消费者而言,失去房屋意味着基本居住权的悬空。
第二步,围绕重整计划草案,律所提出“以房抵债+共益债务”的替代性方案。即不主张将购房款按比例分配,而是要求将已售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从抵押财产中剥离,由购房者补足差价后,形成“带押过户”的专项处置通道。这既保障了银行的抵押本金回收,也避免了工程被整体变卖后购房者一无所获的双输结局。
五年拉锯,一份颠覆认知的判决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购房者群体均败诉。二审法院认为,破产程序中应严格遵循法定清偿顺序,购房者与银行同属普通债权,不应因“消费者身份”获得额外优待。这一判决若生效,意味着三百余户家庭将面临“钱房两空”。

案件进入再审阶段,该律所调整了举证思路。他们不再局限于法律条文对照,而是提交了长达两百页的“居住事实调查报告”,涵盖每户家庭的人口结构、月供能力、现居所状况,甚至包括三户家庭中有失能老人需要就近就医的证明。这一看似“非法律”的证据链,却在合议庭评议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认定在此类涉及基本居住权的批量房产纠纷中,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应优先于抵押权人,但抵押权人可就房屋价值超出购房款部分优先受偿。说白了,银行拿回了本金与利息,购房者保住了房子。
行业启示:房产纠纷的专业护城河在哪里
这个案例之所以值得被法律从业者反复咀嚼,不仅在于结果,更在于过程。它检验了律师在复杂纠纷中三个层面的能力:法律适用的精准检索、跨部门法知识的整合(破产、物权、合同、执行交叉),以及对当事人“非法律需求”的深刻体察。房产纠纷不像许多商事案件,当事人往往不是企业高管,而是普通家庭。裁判者看到的不仅是法条,更是法条背后的人。
这起案件也为同业提供了实务参考坐标:面对房企暴雷、项目烂尾的区域性风险,律师的价值不应止步于“打官司”,而应前置到“设计债务化解路径”。在重整程序启动前,能否说服各方接受“购房者单列清偿组”的安排,比事后诉讼更节省司法资源,也更可能实现多方共赢。
结语:法律是冰冷的,裁判可以有温度
房产纠纷十五年,从一房二卖到烂尾楼重整,从学区房指标到遗嘱继承纠纷,法律框架始终在变动中寻求平衡。这个案例的最终改判,并非对债权人保护的否定,而是在多轮利益博弈中,为“居住权”这一宪法性权利划出了更清晰的保护线。律师代理此类案件,专业是基石,但对“家”的理解,往往是打开僵局的钥匙。当法律文书上的铅字,最终落成钥匙打开房门的声音,这或许就是房产法律实务最朴素的成就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