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江岸区政策解读:从一份判决看赔偿逻辑的精细化转向

本文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则关于营养费赔偿的判决为切入点,分析该院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从机械采纳鉴定意见转向实质性证据审查的裁判趋势,探讨营养费举证责任实化对···

2025年初,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判决,在法律实务圈内引发了一轮不大不小的讨论。案件的标的额并不惊人——争议焦点集中在区区数千元的“营养费”上,但判决书说理部分的细致程度,却让不少长期处理侵权案件的律师感到,以往那种“营养费跟着伤残等级走、有鉴定就给、没鉴定就免谈”的粗放式裁判惯性,正在被一种更精确、更个案化的审查标准所取代。


该案中,原告因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胫骨平台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诉讼中,原告主张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三个月的营养费共计六千余元,并提交了出院医嘱中“加强营养”的记载作为依据。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原告出院时生命体征平稳,且未进行专门营养干预,不同意全额赔付。承办法官并未简单采纳鉴定意见或机械适用“住院一天一百元”的惯例,而是调取了原告的护理记录、膳食清单,甚至结合其年龄、恢复周期及医嘱中“加强营养”与骨折愈合之间的医学关联性,最终酌定支持了原告大部分营养费请求。


这一判决之所以值得关注,不仅在于它罕见地对营养费进行了逐项证据审查,更在于它折射出江岸区乃至整个武汉地区法院系统对人身损害赔偿细则的司法态度转变。营养费,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处于一种“明暗之间”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但“参照”二字,给了法官极大的裁量空间,也导致了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裁判尺度差异巨大。有的法院严格奉行“无鉴定不营养”原则,只要没有司法鉴定机构明确出具营养期评定意见,一律不予支持;而有的法院则相对宽松,只要病历中有“加强营养”字样,便按住院天数乘以固定标准计算。江岸区的这份判决,显然选择了第三条路——既不依附于鉴定意见,也不盲从于医嘱字眼,而是综合损伤基础、治疗经过、恢复需求及实际支出,进行实质性审查。


这种精细化的转向,对律师的实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过去代理原告时,律师往往将营养费视为一项“附带请求”,在起诉状中一笔带过,举证也很是随意。但江岸区法院近两年的裁判倾向表明,营养费的举证责任正在实质化。仅仅提交一份住院病案首页或出院小结中“加强营养”的建议,已不足以支撑全额主张。有经验的律师开始有意识地引导当事人留存住院期间购买营养品、特殊膳食的票据,甚至申请医生在病历中详细记录营养支持的具体方案。笔者注意到,在江岸区法院2025年审结的另一批涉老年人跌倒受伤的侵权案件中,原告方正是凭借一套完整的营养支持治疗记录——包括临床营养科会诊意见、肠内营养制剂购买发票、以及居家康复期间的营养餐定制合同——成功获得了远高于一般标准的营养费赔偿。这一细节,在类案中极具示范意义。


从更宏观的层面看,营养费审查的严格化,并非孤立的司法现象。它与当前整个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向“填补损害、禁止得利”原则回归的立法精神一脉相承。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延续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基本框架,但司法实践对每一项赔偿的构成要件与证明标准,都在经历一轮“打补丁”式的细化。营养费从“酌定”走向“酌定+实证”,表面上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背后则是法院对赔偿合理性的强调——既要确保受害人获得充分救济,又要防止赔偿请求泛化为对保险公司的变相掠夺。


对于企业法务和保险公司合规部门而言,这一政策风向同样具有参考价值。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营养费往往是保险公司与受害人协商赔付时最容易产生摩擦的项目之一。江岸区法院的裁判思路提示保险人,与其在全国各地适用统一核赔标准,不如建立更精细化的个案审核机制,积极调取受害人的真实营养支出凭证,合理区分“医疗性营养支持”与“生活性营养改善”的边界。这种基于证据的对抗,远比僵化拒赔或息事宁人地全额赔付,更能体现保险风控的专业价值。


营养费江岸区政策解读:从一份判决看赔偿逻辑的精细化转向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营养费精细化审查的推进,在基层法院面临现实挑战。案多人少的压力下,要求每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进行如此深度的证据调查,并不现实。江岸区法院的探索,或许更应被视作一种价值导向——它提醒所有法律共同体成员,那些看似琐碎、金额不高的赔偿项目,同样承载着法律对个体生命健康的尊重与体恤。当一名骨折老人为了一笔数千元的营养费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时,法官多一份细心审查,社会便多一分对公平正义的具象感知。


未来,随着医疗记录电子化程度的提高和临床营养学科的发展,营养费的认定标准有望进一步数据化、科学化。江岸区的这份判决,至少为这一进程提供了一个稳健的地方样本。而法律人需要做的,是在技术进步的浪潮中,始终保有对个案细节的敏感与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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