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一起律师诉前委托人名誉权侵权二审改判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专项代理合同终止后言论自由的边界,探讨律师职业身份与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区分,为法律从业者及商事主体提···
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专项法律事务,本是寻常的职业行为。但当委托关系终结,昔日的合作变为攻讦,一纸名誉权诉状将前委托人诉至公堂,这场纠葛便不再仅是私人恩怨,而成为检验法律职业伦理与言论自由边界的一枚棱镜。2024年,华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这一议题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注脚。
案件主角是沪上某知名律所的高级合伙人王律师。2021年,王律师接受某民营科技公司委托,就其股权回购纠纷提供专项诉讼代理服务。合同约定代理期限至一审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胜诉后,双方因风险代理费用的计算方式产生分歧,委托关系破裂。此后数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行业微信群及朋友圈连续发布数条信息,指称王律师“伪造证据”“恶意串通对方当事人”“骗取高额代理费”,并附上部分诉讼文书的截图。这些言论迅速在本地企业家圈子中传播,王律师的客户流失明显,其所在律所的品牌声誉亦受到波及。

王律师随即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发布的言论属于对律师职业行为的批评,虽措辞激烈,但未明显超出合理限度,且王律师作为公众人物(因经常接受媒体采访),应承担一定容忍义务,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王律师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的判决则展现出更为精细的法律权衡。合议庭指出,律师执业行为虽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但不可等同于一般意义的“公众人物”。其在特定委托关系中的行为,先说受到《律师法》和委托合同的约束,其名誉权应受平等保护。法院进一步查明,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的“伪造证据”等指控,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佐证,而相关司法文书显示,王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程序合法,无违规记录。二审法院认定,被告的言论已从正当监督滑向捏造事实、贬损人格的范畴,构成对王律师名誉权的侵害。最终判决被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这起案件之所以值得关注,在于它精准地划出了两条彼此交织的界限。
第一,是委托合同终结后的话语边界。专项代理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的沟通义务随之消失,但基于诚信原则的注意义务仍然存续。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对律师服务表达不满,甚至允许较为尖锐的批评,但必须以事实为根基。当批评转变为无事实依据的定性指控,如“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其性质便从表达诉求异化为捏造事实,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随之成就。这提醒所有商事主体,纠纷解决的大门始终敞开,但言论的边界不能因情绪激动而模糊。
第二,是律师职业身份与公众人物身份的区分。实践中,常有观点认为律师因频繁接触公众,应承担更多容忍义务。二审法院的纠正具有示范意义:律师的“被容忍义务”应与其公共属性相匹配。对于其代理具体案件的职业行为,评价应基于可查证的事实和法律文书,而非以其知名度作为克减其人格尊严的理由。这一裁判思路,对于稳定律师行业的执业预期,鼓励其依法独立履职,具有积极意义。
这起标的不算巨大的案件,最终在判决书之外引发了更深层的行业回响。它向律师界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在委托关系结束后,律师依然需要以专业素养管理好“前任当事人”的情绪预期,通过详尽的结案报告、费用结算清单等书面文件,乃至必要的衔接沟通,来压缩误解与失实的空间。而对公众而言,这个案例亦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在社交媒体时代,指尖的转发与评价,同样需要法律标尺的丈量。
名誉权的天平,一端是言论自由,另一端是人格尊严。当争议跨越了事实的底线,天平便会向侵权一侧倾斜。王律师的胜诉,并非律师行业的特权胜利,而是对所有职业群体人格尊严的平等守护。契约有终时,而责任与尊重,没有终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