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带学生春游时因保护学生受伤,被人社局以“非工作场所”为由拒绝工伤认定。法院经审理认定,教学活动的校外延伸仍属工作职责,撤销不予认定决定。本文通过真实案例,解···
春光明媚,学校组织学生踏青出游,本是件愉悦身心的事。但是,当一名教师在带队途中意外摔伤,后续引发的不仅是一纸病历,更是一场关于“工作原因”认定标准的法律博弈。这起发生在沿海某市的案例,历经工伤认定部门的首次否决、行政复议的维持,再到法院的撤销判决,最终尘埃落定,其间的法律争点,恰是许多企业法务与HR在日常用工中极易忽视的灰色地带。
该案当事人系某民办中学的班主任李老师。2024年4月,学校组织初二年级赴郊野公园开展生物多样性主题研学活动,李老师承担随班管理职责。在引导学生穿越一段湿滑的林间步道时,李老师为扶住一名即将跌倒的学生,自身重心不稳,右膝重重跪在碎石地上,经诊断为髌骨骨折、半月板损伤。事后,李老师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却收到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部门的理由是:春游属于学校自主安排的课外活动,并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列举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李老师受伤时并未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典型形态中。
这一结论在学校内部引发轩然大波。学校认为,研学活动本就是教学计划的延伸,带队教师的管理行为具有明确的职务属性;而人社部门则坚持,要严格区分“单位组织的福利活动”与“法定的工作职责”。双方僵持不下,李老师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没有简单地机械套用“三工”标准,而是重点审查了活动性质与教师职责的关联性。法院查明,该研学活动有正式的教学方案、有明确的课程目标、教师全程负有安全监护与纪律管理义务,这与单纯的旅游观光存在本质区别。更为关键的是,法院援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学校组织活动时教职员工负有保护义务的规定,认定李老师扶救学生的行为,正是其履行教学管理职责的合理延伸。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这起案件的代理律师事后在复盘文章中坦言,争议的焦点并非事实本身,而在于对“工作原因”的扩张解释边界。近年来,类似案例在全国并不鲜见,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中已逐步确立一项裁判倾向:判断是否属于工伤,不能仅看伤害发生的物理时间与地点,更要看该行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或为履行职责所必需。李老师案之所以具有标杆意义,是因为它打破了“校外活动=非工伤”的惯性认知,将教师角色的职业义务延伸到了围墙之外。
从企业用工的视角看,这起案例带来的启示是双重的。一方面嘛,对于教育机构而言,组织任何形式的校外活动,都应当视同正常工作安排,而非“福利放风”。校方应当提前为教职员工购买商业意外险,并在活动方案中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这不仅是风险管理,更是证据留存——当事故发生时,清晰的职责书面记录将有助于工伤认定的推进。另一方面嘛,对于一般企业,尤其是频繁安排员工外出拜访、团建、参会的单位,这则案例同样敲响警钟:并非只有坐在工位上才算工作。司法实践正日益青睐“实质工作说”,即只要员工的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受单位指派或为完成本职工作所需,即便伤害发生在非典型场所,也应及时申报工伤,而非诱导员工走民事侵权赔偿路径,进而规避社保责任。

回望这起普通的校园伤害案,其价值早已超越个案本身。它提醒所有用工管理者,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从来不是以一张办公桌为界的。当教育者的责任随学生走出校门,当劳动者的付出随业务延伸至街头巷尾,工伤认定的“工作原因”内核,理应拥抱更为开放且务实的解读。对于身处一线的法务人员而言,与其在事故发生后争论“场域”的边界,不如在活动筹划之初,便将法律风险的评估嵌入流程。这既是保护员工,亦是守护组织自身的合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