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华东地区某中院审结的名誉侵权案为例,分析法院将后续治疗费纳入名誉侵权赔偿范围的法律逻辑,探讨民法典框架下损害后果的整体性评价标准,并为企业法务和律师处理同···
当“后续治疗费”这个医疗损害赔偿中的专业术语,出现在一纸名誉侵权判决书里,很多人会感到错愕呗。前者关乎身体创伤的延续性填补,后者关乎精神人格的社会性评价,两者看似分属不同法律疆域,却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频繁交汇,揭示出一个被忽视的真相:伤害从来不是单维度的,它既可能落在肉体上,也可能落在尊严上。
2024年,华东地区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将这种交织推到了公众面前。年过六旬的退休教师周某,因一场邻里纠纷被对方推搡致轻伤,法院判赔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四万七千余元。但纠纷并未随判决落幕。被告方在调解失败后,多次在小区业主群、子女工作单位散布“周某伪造伤情、借伤讹诈”等言论,甚至将周某的病历复印件部分截取后发至网络。周某被迫再次起诉,这回案由不是人身损害,而是名誉侵权。
代理本案的上海某知名律所团队在取证阶段发现,被告不仅在线上传播不实信息,还向周某原单位寄送了匿名举报信,导致本已返聘的周某被解除聘用关系。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出人意料地集中在“后续治疗费”上。被告辩称,周某的伤情早已痊愈,其后续的康复治疗、心理疏导费用纯属“无病呻吟”,恰恰证明其存在“借伤炒作”的故意。而原告律师则指出,被告的侵犯名誉行为,恰恰是导致周某创伤后应激障碍加重、不得不持续接受心理治疗和药物干预的直接诱因——后续治疗费,成了证明名誉损害后果严重性的关键证据链条。
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的诽谤性言论并非简单的“口舌之争”,其传播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已远超普通民事纠纷的对抗边界,构成对周某社会评价的实质性贬损。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判决将周某因心理创伤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认定为名誉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并支持,总计判赔五万二千元。这一认定,在业内引发了不小的讨论。
从法律逻辑上看,这一判决并非无源之水。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将名誉权定义为“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而侵权责任编中,损害后果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当名誉侵权的行为与他人的后续医疗支出一旦建立起相当因果关系,这些费用就具备了可赔偿性。这不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简单套用,而是对损害后果进行整体性评价的司法智慧。早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曾出现因网络诽谤导致受害者抑郁就医、法院支持心理治疗费用的先例。但将“后续治疗费”作为独立诉请写入名誉侵权案件,并要求被告一并承担,在全国范围内仍属少见,其示范意义不可小觑。
更深一层看,这一判决给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的实务启示是多方面的。对企业而言,商业诋毁、高管贬损言论等行为,一旦与受害方的医疗支出挂钩,侵权成本将被显著拉高。不少企业在处理竞业限制纠纷、商业合作伙伴反目时,惯于采取“舆论施压”策略,而本案提示,这类策略的法律风险远不止于删除声明和道歉函,可能还包含可被量化的经济赔偿。对律师而言,代理名誉侵权案件时,不能仅盯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而应系统梳理委托人因侵权行为引发的全部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咨询费、医疗费、误工费,甚至因社会评价降低导致的合同解除损失。证据固定上,医疗记录与侵权言论传播时间线的逐一对应,往往是胜诉的关键。
当然,也有人担忧,将后续治疗费纳入名誉侵权赔偿,会不会为“碰瓷式维权”打开方便之门。这种顾虑有其合理性,但司法实践已经预设了防火墙——“相当因果关系”与“合理必要费用”的双重审查标准。周某案中,法院并非简单采信所有医疗票据,而是委托司法鉴定,确认其焦虑症与被告的诽谤行为之间存在直接诱发关系,且治疗项目与症状匹配、费用未超出合理区间。这种严格的事实审查,既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权益的滥用。
回望这场纠纷的起点,一次肢体推搡催生了两个案由、两场诉讼。第一场诉讼修复了身体的伤,第二场诉讼抚平了尊严的痕。而法院在第二场诉讼中对“后续治疗费”的创造性适用,实际上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法律对人的保护,不是碎片化的,而是覆盖身体、心理、社会评价的全方位体系。当一个人因为一句谣言而夜不能寐,因为一段诽谤而失去工作,因为一场网络暴力而走进心理诊室,这些代价,应当被看见,也应当被计算。

名誉的分量,从来不轻。如今,法律用更精细的标尺,为它量出了新的刻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