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主城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认定的特殊条件,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本文以一起知名律所代理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切入点,剖析···
【摘要】商标权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主城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认定的特殊条件,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罢了。本文以一起知名律所代理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切入点,剖析法院将“主城区”作为侵权判定考量因素的裁判逻辑,揭示商业标识保护与行政区划挂钩背后的法律误区,并提出企业在商标布局与维权中的实务应对策略。
商标权的地域性,指的是商标权仅在注册国或法域内有效,这一点已为业界共识。但是,在同一个法域内部,商标权的效力是否应当因行政区划——尤其是“主城区”与“非主城区”的划分——而有所差别?这一问题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屡屡被推上风口浪尖,成为商标侵权纠纷中极具争议的焦点。

先看一起由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系某连锁餐饮品牌,持有在第43类“餐馆、快餐店”等服务上注册的系列商标,经过多年经营,该品牌在省会城市主城区内开设了数十家直营门店,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则在同城非主城区及周边县级市开设了同名店铺,招牌、菜单、装修风格与原告高度近似。原告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件的戏剧性在于被告的抗辩理由。被告主张,其经营场所位于非主城区,而原告的商标知名度主要体现在主城区,相关公众在非主城区对原告品牌的认知度有限,所以被告的使用行为不会导致混淆,不构成侵权。这一抗辩将“主城区”这一地理概念直接嵌入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中,试图以行政区划的“圈层”来切割商标权的效力范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上述抗辩不能成立。商标权的效力及于注册国全部地域,不因权利人实际经营区域或知名度辐射范围而限缩。判断混淆可能性的主体是相关公众,而非特定行政区划内的居民。原告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积累了商誉,被告在同城范围内使用近似标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服务来源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停止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中进一步阐明:以“主城区”界定商标权效力范围,实质上是将商标权的地域性错误地降格为“城区性”,于法无据。
该案的裁判逻辑具有三个层次的实务启示。其一,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以国家为边界,任何以省、市、区乃至“主城区”为单元限缩商标权效力的主张,均缺乏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判断核心在于“未经许可”与“容易导致混淆”,而非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行政层级。其二,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相关公众的界定取决于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而非简单的地域归属。即便权利人尚未在某一区域实际经营,只要被控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侵权即告成立。其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提供保护,其影响力判断同样不以“主城区”为限。在主城区形成的商誉,完全可以辐射至非主城区,甚至跨市、跨省产生反淡化保护的需求。
值得延伸的是,此案暴露出的“主城区思维”并非孤例。在商标行政确权案件中,亦有当事人主张“仅在主城区使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或“主城区外的使用不产生商誉”。对此,法院普遍持否定态度。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关注的是是否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地使用,而非使用行为发生地的行政级别。商誉的积累更是一个跨区域的市场认知过程,不因行政区划的边界而中断。
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该案提供了清晰的实务指引。在商标布局阶段,企业不应将注册和使用局限于“主城区”或核心市场,而应基于业务发展规划,在关联类别和关联地域上进行防御性注册和持续使用证据的留存。在维权阶段,权利人应警惕对方以“经营区域不同”“知名度未覆盖”为由进行抗辩,及时通过市场调查报告、广告投放数据、门店分布证据等证明商誉的辐射范围。在应诉阶段,被控侵权方则应审慎评估“主城区抗辩”的可行性,避免因误解商标权地域性而错失和解或调整经营策略的时机。
商标权保护的底层逻辑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而非固化行政区划的“圈层”。主城区可以成为商誉积累的起点,但绝不能成为商标权效力的终点。在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背景下,司法裁判对“主城区条件”的否定,恰恰彰显了商标权保护的统一性和平等性。企业唯有摒弃地域圈层思维,回归商标使用的商业本质,才能在品牌竞争中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