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武昌区一起代持协议纠纷为切入,分析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司法认定边界。法院裁定驳回行政起诉,指引当事人另循民事诉讼,揭示诉讼路径选择对实体权利救济的决定性影响。···
一起看似普通的合同纠纷,因当事人选择行政诉讼途径而变得复杂呗。2024年,武汉武昌区某科技公司创始人李某与区属国企就一份《战略合作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李某主张国企未按约支付招商奖励金,直接向武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并非款项本身,而是那份协议究竟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这个定性直接决定了诉讼路径、举证责任和救济方式。
案件缘起于2022年。李某的科技公司入驻武昌区某国资园区,与区属平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完成年度营收目标后获得相应奖励。后李某认为平台公司未兑现承诺,遂以行政协议违约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平台公司抗辩称,该协议系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武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虽有一方为国企,但核心围绕商业合作中的对赌条款展开,缺乏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要素,最终裁定驳回起诉,指引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李某上诉后,武汉中院维持原裁定。这一结果意味着,当事人耗费近一年时间,却因诉讼路径选择错误而未能进入实体审理。

此案的实务价值在于,它清晰划出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边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协议需同时具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和“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两个核心要件。本案中,平台公司的签约行为更多是市场行为,奖励金本质是商业对价,而非行政法上的财政补贴或行政允诺。
对律师同行而言,此案提示在武昌区乃至武汉市的合同纠纷实务中,涉及国企或政府平台的案件,立案前必须做“协议性质预判”。一个可操作的判断方法是:看协议是否包含行政审批、许可、处罚等公权力,看履约争议是否涉及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即便对方是行政机关或国企,也应优先考虑民事诉讼。
对企业法务而言,启示更为直接。在与政府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在文本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若希望保留行政诉讼救济途径,需在协议中体现行政管理目标,如明确约定该协议系为完成特定公共服务指标而订立;若定位为纯商业合作,则应约定仲裁或民事诉讼条款,避免路径分歧带来的程序消耗。
这起案件也折射出武昌区作为武汉核心城区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法治细节。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容易产生“先立上再说”的心态,但司法实践对行政协议的认定日趋严格。选择正确的诉讼路径,不仅关乎个案效率,更关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合同纠纷与行政诉讼的交叉地带,精准定性比急于起诉更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