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某上市公司2.3亿元股权回购纠纷调解案为切入点,分析了对赌协议中公司回购义务因减资程序缺失面临的法律障碍,以及调解方案中分期履行、股权质押动态处置、附条件债务···
2024年秋,某新能源领域上市公司与三家机构投资人之间的一起股权回购纠纷,在诉至某高级人民法院前夕达成调解。标的额2.3亿元,涉及对赌协议效力、公司减资程序瑕疵、实际控制人担保责任三重法律争议。这起案件最终并未走向判决,而是在法院主持、双方公司法务团队与外部律师的共同参与下,以调解方式结案。值得关注的是,调解方案中设计了一套分期回购加股权质押动态调整的复合履行机制,这在同类案件中并不多见。
该案的核心矛盾颇具代表性。三年前,机构投资方以增资方式进入目标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签署了对赌协议,约定若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IPO,则实际控制人须以年化8%的收益率回购股权。此后公司上市进程因行业监管政策调整而搁浅,触发回购条款。但此时公司账面现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回购款,实际控制人个人资产亦大部分质押在外。投资方遂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连带承担回购义务。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主审法官注意到一个关键细节:案涉增资协议中,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人的条款并未经过股东会决议,且减资程序未实质启动。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及九民纪要以来的裁判思路,公司为股东间对赌提供担保或直接承担回购义务,须以完成减资程序为前提。这意味着投资方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在法律上存在明显障碍。真正有履行能力的,反而是实际控制人个人,但其资产流动性已近枯竭。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调解成为各方理性选择。代理投资方的律师团队来自某知名律所,其在多个类似案件中积累了与机构投资人沟通的经验;目标公司方面则由内部法务团队主导,外聘律师配合。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三个焦点展开拉锯:回购价款的计算基准日、实际控制人个人担保的解除条件、以及公司未来若重启上市时投资方的配合义务。
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包含几项具有实务参考价值的安排。其一,回购价款分三期支付,首期30%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剩余款项与公司特定项目回款进度挂钩。其二,实际控制人以其持有的某子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若二期款项逾期,质押权人可启动处置程序,但处置方式限定为协议转让而非强制拍卖,以避免冲击公司股价。其三,若公司未来三年内重启IPO并获受理,投资方承诺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配合出具相关文件,实际控制人则相应免除部分剩余债务。这种将债务履行与未来商业机会挂钩的调解设计,体现了公司法务从单纯诉讼对抗向商业利益综合平衡的思维转变。
从法律技术层面看,本案调解方案至少回应了三个实务难点。第一,回避了公司减资程序未完成时直接判令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的裁判风险,转而通过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与公司特定资产收益的组合安排,实现投资方受偿。第二,将静态的金钱给付义务转化为动态的、与公司经营现金流挂钩的分期履行,降低了执行不能的风险。第三,通过附条件债务免除条款,为实际控制人保留了经营修复的激励,避免了一拍两散式的零和博弈。
这起案件给企业法务工作带来的启示是多维度的。在事前防范层面,对赌协议中公司回购义务的条款设计,必须同步考虑减资程序的可行性与触发条件,否则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认定为无法履行。在事中应对层面,当回购危机浮现时,法务团队应尽早评估实际控制人个人资产状况与公司现金流,而非等到诉讼阶段才被动应对。在调解策略层面,法务人员需要具备将法律争议转化为商业方案的能力,善于利用分期履行、担保置换、附条件免除等工具,在维护本方核心利益的同时,为对方保留履约能力与履约意愿。
更深层来看,公司法务在调解中的角色正在发生变化。过去,法务往往被视为诉讼支持者或合同审核者,调解则主要依赖外部律师或法官推动。但在标的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履行周期漫长的商事纠纷中,真正了解公司经营实况、能够调动内部资源、可以评估商业可行性的,恰恰是公司法务团队。他们既懂法律底线,又懂商业逻辑,在调解方案的设计与执行监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前述案件中,调解协议中关于质押股权处置方式的条款,正是公司法务基于对公司股价维护的考量而坚持加入的,外部律师未必能敏锐捕捉到这一商业细节。
调解并非和稀泥,规范化调解更不是无原则的妥协。它的核心在于,在法律关系存在不确定性、判决结果可能两败俱伤的情形下,通过结构化的方案设计,实现各方利益的次优但可执行的平衡。对于企业法务而言,推动并主导此类规范化调解,既是专业能力的体现,也是为公司创造价值的方式。当一纸调解书能够替代漫长诉讼、避免执行僵局、甚至为未来的商业合作留下窗口,法务工作的意义便超越了纠纷解决本身,进入了公司治理与商业战略的层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