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一起1.2亿元医疗设备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财产保全案件为切入点,围绕主任律师在保全程序中的费用结构、风险代理边界以及医疗损害类案件中保全成本对医患双方诉讼策略的···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审结的一起医疗设备买卖合同纠纷,因财产保全环节的律师费争议,在律师圈内引发了持续讨论呢。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一家民营医院因采购一批价值1.2亿元的影像设备,与供应商发生质量争议,供应商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医院的基本账户。医院方面随即提出反诉,并主张供应商应赔偿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供应商聘请主任律师代理保全阶段所支出的高额律师费。争议焦点最终落在:财产保全阶段的律师费,能否作为损失向对方主张?该由谁承担?标准又是什么?
这起案件之所以值得拆解,是因为它把医疗损害类纠纷中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环节推到了台前——保全不只是程序动作,它本身就是一场成本博弈。
保全律师费的真实面相
财产保全的律师费,通常由三块构成:基础代理费、风险代理费、以及为保全担保产生的保险费或现金担保成本。在标的额较大的医疗设备、药品采购或医疗损害案件中,主任律师往往亲自介入保全方案设计,费用自然不低。上述案件中,供应商与律所约定的保全阶段基础代理费为80万元,另按保全到位金额的0.5%计收风险代理费,仅保全环节律师费就超过140万元。医院方面认为,这笔费用远超合理范围,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最终没有全额支持供应商主张的律师费。判决指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不以申请人最终败诉为唯一标准,而应考察申请人在申请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供应商在设备质量鉴定结论尚未出具前即申请冻结医院基本账户,导致医院日常诊疗活动受到实质影响,保全行为存在过错。关于律师费,法院认为,保全阶段律师费属于当事人自行扩大的诉讼成本,在无法律明确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宜全部转嫁给对方,最终仅酌情支持了30万元。
这个判决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保全律师费不是“花了就能要回来”的成本,它要接受必要性、合理性和因果关系的三重审查。
主任律师的收费逻辑与边界
主任律师在财产保全中的角色,往往不止于递交申请书。从保全标的筛选、担保方案设计,到与法院沟通保全范围、应对保全复议,再到保全错误的风险预判,这一系列动作确实需要经验判断。问题在于,这部分专业价值如何计价,才能既体现律师劳动,又不至于成为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甚至谈判筹码。
实务中常见的做法有两种:一是将保全阶段费用打包进整体代理费,不单独计收;二是按保全标的额比例单独计费。前者对当事人更友好,后者则容易在标的额巨大时产生争议。上述案件中,律所采用的就是第二种模式。法院在判决中虽未否定这种收费模式的合同效力,但明确其能否转嫁由对方承担,需要结合保全行为本身的正当性来判断。
这给医疗损害类案件的当事人提了个醒:如果医院或患者一方作为被保全人,面对对方高额保全律师费的主张,可以从保全申请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保全范围是否明显超标、律师费是否实际发生且合理三个层面进行抗辩。反过来,如果自己是申请保全一方,也应避免在鉴定结论未明、事实基础不牢时贸然申请保全,否则不仅保全律师费难以转嫁,还可能面临保全错误赔偿。
医疗损害案件中的保全成本特殊考量
医疗损害纠纷与普通商事案件不同,保全对象往往是医院的运营账户、医保结算款或医疗设备。一旦保全范围失当,影响的不只是当事人利益,还可能波及患者就医。上述案件中,医院基本账户被冻结后,部分急需采购的耗材款无法支付,手术排期被迫调整。法院在审查保全律师费时,也将这一公共利益因素纳入考量,认为供应商在申请保全时未充分评估对医疗秩序的影响,进一步削弱了其主张律师费转嫁的正当性。
从律师实务角度,代理医疗损害类案件的保全业务,主任律师更应注重比例原则的运用。保全金额应与争议金额相当,保全对象应优先选择非运营性资产,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保险担保而非现金担保,以降低被保全人的资金压力。这些动作看似增加了律师的工作量,实际上是在降低保全错误风险,也是在为后续律师费的合理主张积累正当性基础。
收费争议背后的制度留白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律师费能否作为损失赔偿,并未作出统一规定。实践中,法院支持与否、支持多少,裁量空间较大。有的法院认为,律师费属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的必要支出,在保全错误情况下可予支持;有的法院则坚持,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予支持。这种不确定性,反过来影响了律师的收费设计和当事人的诉讼预期。
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势是,部分法院开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律师费转嫁的精神,在保全错误案件中有限度地支持合理律师费。但“合理”的边界,仍然依赖个案判断。上述案件酌定30万元,既未完全否定律师费的可赔偿性,也未全额支持,体现了一种折中思路。

对律师同行而言,这意味着在设计保全阶段收费方案时,需要更加注重收费依据的留痕和合理性说明;对企业法务和医疗机构而言,则需要在合同中尽可能明确保全律师费的承担规则,避免事后争议。
财产保全律师费从来不是孤立的技术问题,它折射的是诉讼成本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分配。在医疗损害这类涉及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保护的案件中,主任律师的专业判断不仅关乎个案输赢,也关乎司法资源和社会信任的合理使用。把保全律师费放回必要性、合理性和比例原则的框架里审视,或许比争论“该不该收”更有建设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