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一起执行主任律师核查财产线索时遭暴力阻挠受伤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执行律师人身伤害中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的双重救济路径,探讨合伙制律所主任律师的工伤认定条···
律师代理强制执行案件,本是在生效判决与被执行人之间架桥铺路,但这条路上潜藏的人身风险,却鲜少被置于聚光灯下呢。近三年来,从执行现场遭遇暴力阻挠,到调查财产时发生交通事故,再到被被执行人跟踪骚扰,执行律师的人身安全问题在法律圈内讨论渐多,却始终缺乏系统性的法律回应。当“执行利剑”的执剑人自身成为受害人,侵权责任如何认定、工伤保障能否覆盖、行业风险如何分散,成为值得深究的实务命题。
一个真实的案例足以说明问题的复杂性。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中,某律所主任律师受委托代理一起标的额逾八千万元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在执行阶段,该律师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前往被执行人实际控制的仓库核查机器设备。进入现场后,被执行人纠集数名社会人员围堵仓库大门,推搡过程中律师摔倒致右臂骨折、头部轻微脑震荡。报警后,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处以行政拘留,但民事赔偿调解未果。律师随后以健康权受侵害为由起诉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同时向律所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于两点:其一,被执行人及其纠集者的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律师进入仓库核查财产线索的行为是否属于“合法权益”范畴;其二,律师与律所之间的用工关系能否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尤其是合伙制律所中主任律师的特殊身份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律师持执行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及申请执行人授权,进入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核查财产线索,属于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的正当行为,被执行人纠集人员围堵、推搡,构成对律师人身权益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工伤保险,法院指出,合伙制律所主任律师虽具有合伙人身份,但其同时与律所存在劳动关系性质的法律关系,在执行代理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条件,应认定为工伤。最终判决被执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八万余元,工伤保险待遇另行核定。这一判决的意义在于,它同时打通了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两条救济路径,为执行律师人身权益保护提供了可参照的裁判逻辑。
从法律分析的角度看,此类案件开头说涉及侵权责任的构成。执行律师在代理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侵权人多为被执行人及其关联人员,侵害行为常表现为暴力阻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执行律师依授权核查财产线索、了解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属于合法行使代理权,不构成对被执行人权益的侵害,被执行人亦无权以“私力救济”方式阻挠。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还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将律师因伤支出的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纳入赔偿范围,赔偿项目日趋完整。
再讲是工伤认定的路径。执行律师与律所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合伙制律所中常被合伙关系所遮蔽。但律师法及劳动法律实践均认可,执业律师与律所之间除合伙关系外,还存在聘用或劳动管理关系。主任律师虽参与律所管理、分享利润,但其日常执业活动受律所指派、以律所名义接受委托,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因此呢,在执行代理中遭受暴力伤害,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实务中需注意的是,律师应及时保留接案登记、委托代理合同、执行法院文书、现场照片、报警记录及医疗凭证,以便工伤认定部门判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三要素。
更深一层,此类案件折射出执行律师风险分散机制的不足。目前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主要覆盖执业过错赔偿,对律师自身人身伤害的保障有限;而律所内部的风险管理多集中于利益冲突审查、案件质量管控,鲜少涉及人身安全预案。对于代理重大执行案件的律师,尤其是需要赴异地、进入被执行人控制场所核查财产的,律所应建立外出报备、双人同行、实时定位、紧急联络等制度,将人身风险纳入案件风险评估。行业层面,律师协会可探索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执行律师人身意外专项保险,降低单一律所的抗风险压力。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执行律师人身伤害案件的裁判走向,实际上是在回应一个制度性问题:当律师依法履职遭遇暴力对抗,司法救济能否及时、充分地为“执剑人”兜底。上述案例中法院同时支持侵权赔偿与工伤认定,传递的信号是明确的——律师的执业安全不是律师个人的私事,而是司法秩序与法治环境的组成部分。被执行人对执行律师施加暴力,本质上是对生效裁判权威的挑衅,法律对此不应留有模糊地带。
对律师同行而言,此案的实务参考在于:遭受意外伤害后,不要仅停留在报警和调解层面,而应同步启动侵权赔偿与工伤认定两条线,注意固定“履行工作职责”的证据链;对律所管理者而言,应重新审视执行案件的风险分级,将人身安全预案纳入项目管理;对企业法务而言,在选择外部律师代理重大执行案件时,可将律所的风险管理能力作为考量因素之一。执行之路从来不易,但让执行律师在遭遇意外伤害时有法可依、有路可走,是法律共同体应当共同推动的底线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