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精品律所评估费:一场医疗损害案背后的“天价账单”之争

本文以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案为切入点,分析精品律所评估费在强制执行中的法律属性与负担规则。案件因判决未明确费用主体,引发执行争议,最终经最高法再审审查纠正。···

一场持续七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判决生效后却因一笔“精品律所评估费”的执行问题,再度将医患双方拉回法庭。这起由某省级高院终审、最高法再审审查的案例,揭开了强制执行程序中评估费用负担的模糊地带,也让“谁为专业正义买单”成为法律圈热议的话题。


案件源于一位患者在某三甲医院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家属以医疗损害为由提起诉讼。审理期间,法院委托一家业内知名的精品律所出具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评估报告,该律所收费高达数十万元。判决医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未明确评估费的分担。进入执行阶段后,律所依据委托合同申请执行该笔费用,患者则认为应由败诉方医院承担,医院则抗辩称委托主体是法院而非医院,费用不应由其支付。执行法院一度冻结医院账户,引发医疗机构强烈反弹。


这起案件的戏剧性在于,评估费金额远超普通鉴定费,且因律所“精品”定位被贴上“天价”标签。实际上,该律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庭审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法院据此认定了医方的过错比例。但判决书仅表述“评估费由败诉方承担”未列明具体金额与支付主体,执行依据的模糊性成为争议核心。最高法在再审审查中指出,评估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应由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负担比例;若判决未明确,执行程序不宜直接依据委托合同对当事人强制执行。最终,该案以执行异议成立、费用由委托法院协调处理告终。


强制执行精品律所评估费:一场医疗损害案背后的“天价账单”之争

法律分析上,此案触及三个实务痛点。其一,诉讼费用范围界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鉴定费列为诉讼费用,但律所评估费是否等同于鉴定费,各地法院认识不一。若评估由法院依职权委托,费用属于司法辅助成本,应适用诉讼费用规则;若当事人自行委托,则属举证成本,原则上自负。其二,执行依据明确性。执行程序不能替代审判程序创设义务,判决主文未明确的费用负担,执行法院无权径行裁定。其三,医患双方利益平衡。医疗损害案件专业性强,引入精品律所评估能提升裁判精度,但高额费用若转嫁给患方或医方,可能抑制诉讼或加剧防御性医疗。


对行业而言,这起案例提示律所与法院在委托评估中应签订明确合同,约定费用性质与支付路径;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评估费负担应予具体化,避免“生判决”进入“死执行”。对医疗机构和患者,选择评估机构时应关注费用可执行性,必要时申请法院委托以纳入诉讼费用体系。强制执行不是“讨债工具”,而是司法权威的延伸,费用的“精品”与否,最终仍需回归程序正义的框架内解决。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本站原创,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免费咨询
法律问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