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尘肺病工人索赔案作出再审裁定,驳回某上市鞋企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企业须一次性支付工人未来二十年后续治疗费共计48万元。这起···
2024年初,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尘肺病工人索赔案作出再审裁定,驳回某上市鞋企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企业须一次性支付工人未来二十年后续治疗费共计48万元。这起案件在劳动法圈内引发广泛讨论,不仅因为被告是知名上市公司,更因为它触及了职业病赔偿领域一个长期被回避的核心难题——后续治疗费究竟该由谁买单、如何买单。
案件当事人陈某,2005年入职该鞋企成型车间,长期接触鞋用胶粘剂中的苯系物和粉尘。2016年,陈某被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一期,随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六级。企业当时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部分医疗费,双方劳动关系保留。此后陈某病情逐渐加重,2021年发展为尘肺病二期,需要长期服药和定期住院治疗。企业以“已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由,拒绝继续承担后续治疗费用,双方由此成讼。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未来二十年的治疗费用进行预估,结论为约52万元。法院酌定支持48万元,判令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上诉,核心理由有二:其一,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后续治疗费用,企业已依法参保,不应重复担责;其二,一次性支付未来二十年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且企业可能面临后续病情变化带来的重复索赔。二审法院未采纳其主张,认为工伤保险基金仅覆盖符合目录的诊疗费用,而陈某所需的部分自费药物和康复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企业作为未彻底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的用人单位,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再审审查阶段,福建高院进一步明确:职业病后续治疗费不属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覆盖范围,用人单位不能以已支付补助金为由免除后续责任。
此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间的适用衔接。前者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后者则明确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践中,许多企业误以为“参保即免责”,但法院的裁判逻辑很清晰:工伤保险是基础保障,不是用人单位的免责金牌。当职业病系因用人单位未充分履行防护义务所致,且实际治疗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时,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判决中“一次性支付后续治疗费”的处理方式。传统实践中,法院多判决按实际发生费用另行主张,但这导致工人频繁诉讼、企业疲于应诉,双方都陷入“省心”的反面——不省心。本案法院采用司法鉴定预估加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虽在企业界引发对“过度倾斜”的担忧,但从诉讼经济角度看,确实减少了反复诉讼的程序成本,也让工人能够安心治疗。
从行业启示层面看,这起案件给用工单位敲响了警钟。职业病后续治疗费的风险管理,不能停留在“交了工伤保险就万事大吉”的认知层面。对于尘肺病、职业性中毒等可能产生长期后续治疗需求的职业病,企业应建立专项台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动跟踪员工健康状况,及时启动补充赔偿协商机制,避免被动进入诉讼后承担更高的一次性支付压力。同时,企业法务在参与职业病纠纷谈判时,应准确把握“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并行”的裁判规则,合理评估后续治疗费的一次性支付风险与分期支付可行性,为企业争取更有利的解决方案。
职业病后续治疗费的“省心”,从来不是靠回避责任实现的。对用人单位而言,真正的省心在于依法落实防护义务、主动承担法定责任;对工人而言,省心在于法律能够提供一条不必反复诉讼就能获得持续治疗的路径。这起判决的价值,或许正在于它用司法裁判的方式,将“后续治疗费”从模糊地带推向了清晰的责任框架——该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不因一次补助金的支付而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