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2024年北京某律所代理的船员意外身故保险诈骗案为例,分析人身意外险合同纠纷中“刑民交叉”的辩护策略。核心在于聚焦保险事故真实性与核保环节过错,区分民事履约瑕···
人身意外险合同中的刑事风险,是近年来保险法律服务领域一个被低估却高频出现的暗礁呗。公众往往将目光聚焦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却忽略了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乃至索赔环节,一个看似普通的操作失当,就可能滑入刑事犯罪的指控范围。尤其是当合同纠纷与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交织时,律师的辩护策略和切入点,往往决定了当事人的命运走向。
2024年,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船员意外身故保险合同诈骗案”颇具代表性。当事人李某系某远洋渔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为数十名外派船员投保了高额人身意外险。在一次航行中,一名船员在境外海域意外落水失踪,经多方搜寻无果后,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提交了海事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及失踪船员家属的授权材料。保险公司在支付了180万元理赔款后,经内部风控复查发现,该失踪船员的健康告知书存在涂改痕迹,且其家属收到的理赔款被李某的公司按比例截留了一部分,用于抵扣此前垫付的船员劳务费用。保险公司遂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李某的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没有急于纠缠于“是否骗保”的主观故意,而是率先调取了船员的完整雇佣档案和工资发放流水。律师发现,涉案船员系在境外船东的临时雇佣下登船,其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时间不足二十天,且公司为其投保的意外险,在合同性质的认定上存在重大瑕疵——该险种并非法定的强制社保,而是商业补充保险。更关键的是,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对于船员健康告知的审核仅进行了形式审查,并未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询问告知义务”进行逐项核验,涂改痕迹系船员本人投保时误填所致,并非李某指使。
庭审阶段,控辩双方的核心争议点集中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控方认为,公司截留理赔款的行为本身就证明了非法占有意图。而辩护人则提出,李某截留款项是基于公司与船员家属之间达成的“垫付费用结算协议”,该协议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经存在,并非事后伪造。更重要的是,律师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强调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构造必须是“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或夸大损失”,而本案中船员确实在境外海域失踪,事故真实性无争议,仅存在理赔金额分配的内部纠纷,应属于民事合同履行争议范畴。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事故真实性存续、无虚构事实行为”的核心观点,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李某无罪。该案虽然在法律上尘埃落定,却给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近年来,类似“以刑促民”的手段在保险纠纷中愈发常见,保险公司在发现理赔瑕疵后,倾向于直接报案施压,而非通过民事追偿程序解决。这导致大量本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及《保险法》的纠纷,被强行纳入刑事评价体系。
这一趋势对律师同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处理人身意外险合同的刑事辩护时,不能仅拘泥于刑法分则的构成要件,而应具备“刑民交叉”的复合视野。首要的辩护突破口在于“保险事故真实性”的独立审查。只要事故本身真实发生,且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明确列举的五种法定骗保情形,辩护空间就极为广阔。再讲,要重点审查承保环节的过错。若保险公司在核保时未尽到审慎义务,对带病投保、职业风险未作询问,则后续的理赔争议应被评价为商业风险,而非犯罪。再者,对于保险金归属的内部纠纷,必须严格区分“占有”与“侵占”的界限,警惕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过度介入。

人身意外险管理的初衷是分散风险、保障民生,但当合同纠纷披上刑事外衣,其负外部性远超个案本身。律师的价值,在于用专业法律逻辑撕开“刑事指控”的标签,将案件拉回民商事争议的应有轨道。这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捍卫,更是对保险行业健康生态的守护。面对控方强大的证据压力,辩护人唯有在合同细节与资金流水中反复求索,才能在刑事与民事的交叉地带,为人身和财产权益划出一道清晰的法律边界。
